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有二人以上
即成立共同犯罪,其主体至少应为两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至少有一个是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方面,一般指二人以上都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共同犯罪主体有特殊性:
(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但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以犯罪论处。
如17岁的甲,伙同15岁的乙偷东西,只有甲才构成盗窃罪,乙不具备盗窃罪的主体条件,但也可基于行为上的共同性,以共同犯罪论,但对乙不以犯罪论处。
(2)一个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间接正犯,指行为人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现犯罪,由行为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成立共同犯罪。利用他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如利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或精神病人。
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如,18岁的甲唆使15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一般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只是对乙不以犯罪论处。又如16岁的甲应15岁的乙的要求,为乙入室盗窃望风,则成立共同犯罪,乙为主犯,甲为从犯。
B、利用其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如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把毒药给病人吃;又如将某人推出去造成第三者受伤——即利用身体受到强制下的行为等缺乏自由意思的行为。
C、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如某人趁看守灯塔的人打瞌睡的时机,把航行指示灯熄灭了,致使两艘海轮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D、利用有不同犯罪故意者的行为。如甲以杀屏风后的乙为目的,命令不知情的病向屏风内开枪。丙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却无杀人的故意
E、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故意提出虚假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致使受害人遭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或者故意唆使甲去杀害身配武器的乙,结果乙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杀死了甲。
(3)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以主体的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4)单位犯罪时,大多数实行双罚制,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主体。
(二)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
1、共犯人均有犯罪故意。即共犯人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不是过失。须注意的情形:
(1)、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可以是不同性质的犯罪故意的结合,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
(2)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互相配合,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所进行的法益侵害具有因果关系,即共犯的因果性是共犯处罚的根据。
共犯的因果性包括物理因果性和心理因果性。心理因果性在于共犯的行为强化了正犯的犯罪意思,壮大了其犯罪的胆量,增强了其犯罪信心 。
片面共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
三是片面的帮助。现在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
根据上述共同犯罪故意的要求,下列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其一,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行为人之间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具有的那种意思联络和整体性。
其二,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其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故意实施相同某种犯罪,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的犯罪。
其四,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行过限”。
其五,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赃、销赃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应单独予以定罪处罚。但是,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三)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形式有多种,包括实行、策划、共谋、帮助等,每个犯罪行为都对共同犯罪结果具有原因力,因此每个行为人都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就行为形式而言,共同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就共同犯罪的分工而言,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可以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由于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使各个行为结成统一整体,即使某行为人仅分担部分行为,也要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
在坚持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要对各共犯人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次,分别定罪处罚。
三、罪责自负原则,责任限于共同故意的原则。
各共犯人只能对自己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实行过限)不负责任。
四、非实行行为依附实行行为原则——针对复杂共同犯罪而言
一方面非实行行为的罪名依附于实行行为。
对于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它们没有相应的罪名,因为它们并不直接符合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则规定的是实行行为。
另一方面,在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非实行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实行行为的制约。
实行行为达到犯罪既遂,整个共同犯罪就是既遂,每个共犯都承担既遂的责任;实行犯的行为若是未遂,整个犯罪就是未遂;实行犯若是中止呢?其他人可能要负未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