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数概述
在我国,普遍采用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即以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但此非绝对的。
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也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并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地说,应在犯罪构成标准说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只对一个客体造成侵害?如果是,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比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或销售所盗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又使用欺骗手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由于实际上只侵犯了一个客体,故以一罪论处。
2、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有,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如果不是,就可能成立数罪。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是,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几次走私相同物品、几次实施相同的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数额作为一罪论处。
但犯罪性质不同的财产犯罪,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论处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评价,能够包含对其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评价,就只定一罪即可。
但如果不能包含,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盗窃枪支后而去杀人,则不能认定为一罪;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死亡,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亦然。
如果把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合法权益的犯罪归于“单纯一罪”的话,则其他具有貌似数罪特征而实际上按一罪处理的犯罪就是“复杂一罪”。对于复杂一罪,我国刑法一般将它分为三类:一是实质的一罪,二是法定的一罪,三是处断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