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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执行!泰安幼儿园收费标准、项目确定

考研政策 更新时间:发布时间: 百科书网 趣学号

鲁网1月2日讯(记者周亚群)近日,泰安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

县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泰山风景区、文瑶风景区,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园和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家宗发〔2018〕

收费项目

我市幼儿园实行收费项目统一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收费。

(1)教学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办好幼儿园的正常支出,如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支出、业务支出、修缮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意外事故、经营费用和其他非正常园所费用。学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收取,也可由幼儿家长自愿按季度或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或跨年度预收。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由幼儿家长自愿按季度或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或跨年度预收。

(3)服务费。

服务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完成正常保育教育后提供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餐食和校车交通费用。服务费按月收取,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也可由幼儿家长自愿按季度或学期支付,不得跨学期或跨年度提前领取。

1.伙食费:如果幼儿园为住在幼儿园的孩子提供伙食,可以收取伙食费(包括营养点费用)。伙食费按月收取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在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

(4)代他人收取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方便幼儿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由幼儿园代为收取和支付的以下费用。

1.儿童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由幼儿园代收代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由幼儿园代收代缴的医疗保险费。

3.寝具费:新生入园,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购买价格收取。

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根据幼儿园的性质和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分级。

公立幼儿园教育收费由政府制定,住宿费由政府制定;

非营利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幼儿园的教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质量自主确定。

泰国及省级以上公办幼儿园教学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各县市(含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文瑶风景名胜区)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由各县市制定,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1)教学费用。

1、市属和省属驻泰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教学费标准是:

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550元/月,一级幼儿园最高380元/月,二级幼儿园最高260元/月,三级幼儿园最高220元/月。

2.泰国市级和省级单位部分资助的公立幼儿园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700元/月,一级幼儿园最高490元/月,二级幼儿园最高350元/月,三级幼儿园最高240元/月。

3.省市级排名前十的幼儿园可在上述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省级浮动幅度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

4.幼儿园保教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提出,填写《泰安市幼儿园收费审核表》,经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住宿费。

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按照不高于保教费30%的标准确定。

退款和补贴报销

(1)退款管理。

营利性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的退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费用。

根据幼儿出勤情况,幼儿整月不入园的,按收费标准的60%退还教育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数一半(含)的,按收费标准的10%退还教育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数一半的,不予退款。

按季度或学期提前收取费用的,学校出园时全额退还剩余一个月的教育费用。

2.住宿费。住宿费退还规定与教学费相同。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还。

(2)经费。

对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的减免学费和补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销。幼儿入园费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

其他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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