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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考试《私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基金从业 更新时间:发布时间: 百科书网 趣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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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二、募集机构

三、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募集机构、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具体而言,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投资者认/申购(认缴)、份额登记、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所谓自行募集,就是由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的基金募集方式。委托募集,是指基金发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人或借用第三方的融资通道来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或者“通道费”。

募集机构

直接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

受托募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募集行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

如拟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销售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目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如拟采用委托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应与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署基金销售协议。

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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