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企业兼有包装物生产和装潢设计服务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底留抵税额6万元,2013年8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该企业8月销售包装物金额(不含税,下同)120万元;购入生产包装物的原材料金额10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提供装潢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金额40万元,为装潢设计服务发生进项税1.8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 -2
B. 0
C. 0.6
D. 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销售包装物应纳增值税=120*17%-100*17%-6=-2.6(万元)当期提供装潢设计服务应纳增值税=40*6%-1.8=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