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绩效工资是参考依照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而实施按劳分配制度,这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很难适应对教师的管理。
在合适的范围内是合理的,这首先要清楚绩效工资的定义,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完成规定的教育任务,取得合格的教育教学效果可以全额领取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
奖励性绩效不属于教师人头经费,它是按全校教职工职级计算出的用于学校奖励教职工的专门费用,因此,这个经费不能平均发放,必须根据学校制定的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全员考核后,在多劳多得,优劳多得的原则下区别发放。
所以,学校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考核是合理的,相反,若不做考核,按工资级别直接发放是违规的,是不合理的!